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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一个话题引发人们关注。发明预售制的香港,为什么没有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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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制,被人认为是由著名爱国商人霍英东发明的。
1953年,霍英东成立了一家专门进行房屋建造和销售的立信置业公司,当时由于资金不足,所以就发明了一种新的房产销售模式:第1期先交付定金50%,第2期落妥2楼楼面价付10%,在香港当时这种模式被称作为“卖楼花”,用现在的词语来解释就是分期付款。
卖楼花是预售制的雏形,1956年,香港政府出台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
02
上世纪60年代,香港炒卖楼花几近疯狂,直接导致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地产金融危机,一大批地产商倒闭,出现过不少烂尾楼。这一时期最出名的烂尾楼当属鲗鱼涌的“怪兽大厦”。
预售制度存在漏洞,港英政府打压楼花炒卖行为,及时出手,制定了相关法律,之后就再也没出现过烂尾楼,直到2003年。
2003年,香港地产商均来开发的屯门茵翠豪庭和爱琴湾烂尾了,全港哗然!
香港警方逮捕了均来集团的一大堆负责人,怀疑他们做假账,挪用了资金。
事后调查发现,时任均来集团的掌舵人、权叔的侄儿戴志华,伙同财务总监,用5家公司虚构了数以百计的付款证明,做假账套走了4.8亿监管资金。后来他们的负责人还被判了刑。
后来在接盘方安永的斡旋下,幸而重获融资,两个楼盘还是建起来了。
为了杜绝烂尾楼发生,港府火速修改了相关法律和制度,这次修订把业主权利放在银行的前面。
“在建筑按揭中列明,一旦买家已缴付全数楼价,在楼盘落成后,业主所享有的权益优先于承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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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以此推动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的建立及《一手销售条例》的完善,加强了预售制度的管理,从此香港几乎很少再听到严重的烂尾楼事件了。
03
香港为什么没有烂尾楼?因为香港有两大尚方宝剑:《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和《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管理条例》。
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资质背书
发展商在申请预售时,政府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两点证明:
1.地价已经全部支付
2.有能力支付建筑费
第二点开发商可以通过建筑按揭、银行承诺书、无担保贷款合约几种方式,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筑费的,哪怕发展商中途倒闭了,破产了,银行也会拿钱出来补上,反正楼肯定可以建成的,买家不会有损失。
购房者首付
业主在购买期房时,先交30%定金,其中5%的定金是直接进入了开发商账户。
剩下的首付,都是交给开发商律师楼的信托户口,转账使用直接受法律监管。
在楼盘的前期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只能用自有资金去支付供应商货款。
资金监管
当楼盘开始预售,买家订金会存放在律师楼的信托户口。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负有监管责任。没有律师的签字,房企不得挪用信托账户里的资金。
发展商在完成一定工序后,经过合资格建筑师验证,才能从信托户口提取资金。银行作为资金存入方和信托账户管理者,必须按照建筑师开具的楼盘建设进度证明,对房企进行分期付款。楼盘建成10%,银行就支付10%,建成90%,银行就支付90%,全部建成交付后,银行才会支付100%。
个人房贷发放
香港买期房,个人房贷是在验楼完成后,才可以发放。
交楼前,购房者不需要申请按揭和月供,银行也是不会介入按揭业务。
最终购房者不会为烂尾楼月月偿还房贷,银行并不会承担交不了楼的风险。
中途清盘
如果遇上发展商中途清盘,会出现几种情况:
1、清盘人可能把楼盘转让予另一开发商管理。
2、如没有开发商接手,则在物业落成时由清盘人以大业主身份负责签房契,把业权转让予业主。
最终,在《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保障之下,香港法律对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优先级极高, 一旦出现延迟交楼,购房者可以直接取消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款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