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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聚焦使用者付费,明确收费,全面覆盖建设,投资成本,获得一定投资回报。
第22条:明确提出代收的问题,向用户收款後向特许经营者支付,主动公开明细,保证专款专用(跟旧版大为不同)
第23条:价格政策规定(可能暗指节约用水)跟合同里的调价机制
第57及59条:也是新增的,旧版没有。挪用,截留统一收取到的用户付款项目,导致未能按协议支付钱,会追究。
作为水务,市场最担忧的就是回款等,毕竟与电力燃气不同。污水费由政府代收,再转发到营运者。
涨价回归到使用者付费,全面覆盖成本,而当地亦能如约付款,同时顺畅执行合同的涨价机制(按成本有公式计算的),收款後亦需全数给予水厂。
如果结合一起看,就清清楚楚了。这是实实际际困境反转在解决水务行业长久根源的问题~
当然市场目前还没形成共识。是不是炒作则各自判断吧。分歧不是不坏事,将来一致的共识的时候,就是美好得不要不要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