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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規例》第45条:鲁莽骑踏单车,任何人在道路上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港元,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 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規例》第46条:不小心骑踏单车,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港元。该条规定中,在道路上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时,无适当的谨慎或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