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减持规则冷知识分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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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号,上市公司太龙药业发布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根据查询太龙药业的公告,股东吴澜在2023.2.24-2023.5.22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了5,73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这时候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8%。这段减持时间总计88天,满足连续90日减持不超过总股本1%的规定。在5月22号到6月1号期间又减持了103400股,这时候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7%,已经是持股5%以下股东了。在6月2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告。

通过这段时间的减持,股东已经变成了所持股份占5%以下的小股东。从6月2号到6月30号间,股东未有减持动作。并在6月30号公告了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按照减持规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持股5%以下的非董监高股东,减持无需事先公告。股东在上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之后,再次于8月3号通过集中竞价减持2000000股。

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中:

5.大股东依据《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日”的规定?

答: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后续减持行为要依照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权益变动信息,遵守相关限售义务;还要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有序减持。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减持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股东上次是6月1号减持完降到5%以下股东,到8月3号期间不足90天,仍应履行集中竞价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的义务。而到了9月1号以后股东若减持则无需事先公告。

总结:这是属于减持规则中的一个比较冷门的知识点,很容易被忽视掉。很多股东在减持时候都是先想办法减持到持股5%以下,后续因无需履行很多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的时间安排更加灵活。但如果仍是特定股份,仍然要遵守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的规定。在减持到总股本5%以下的90日内,仍然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