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按漏税来定义的
1、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是资源的直接使用人,也就是盐湖股份。对于已经过去已经完成的交易,税务部门要求补税,盐湖股份有没有权力要求交易对手补偿? 从法律上讲是没有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是盐湖股份自己认倒霉。不过盐湖很强势,蓝科...
这是按漏税来定义的
后面的是建议相当于参考氯化钾按照营业额征税
关于4月藏格矿业的补缴税费有律师的税务案例分析:
某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载明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于4月9日收到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甲公司与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甲公司卤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调整卤水销售额,并将增值税、资源税及其他税费和滞纳金及时补缴入库。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上市公司初步测算,甲公司2021年至2023年需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398,052,264.46元,缴纳滞纳金共计81,719,609.52元,合计缴纳479,771,873.98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卤水事项补缴税费后,乙公司将产生增值税留抵退税123,160,118.18元,企业所得税退税142,143,436.46元,合计抵退税265,303,554.64元。
关联交易常与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等相关概念一同出现。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明显偏低的问题提起特别纳税调整程序,而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规定,要求甲公司调整补税。该案中税务机关的处理也是目前实践中税务机关要求关联企业调整补税的常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