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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视频(00082)$ 上市公司和它的子公司主營業務,一直都在發展電信媒體,包括網絡視聽新媒體、網絡遊戲、網絡交易平台及互聯網+業務。

2018年1月,上市公司公告已簽署協議(“該2018年收購協議” ),同意收購(“該2018年建議收購”)Easy Prime Developments Limited及其旗下于中國經營的網絡及手機游戲應用程式、直播平臺及移動網絡互動游戲應用程式、網絡資訊平臺等業務(“EPDL業務”)。

上市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和大股東,張力軍先生,是賣方的其中一位股東,持有近46%的股權。

該2018年建議收購的代價,爲6.3億港幣,當中約3.9億以代價股份及可換股債券向賣方支付,餘下約2.4億則以現金支付。

按上市公司通函,張力軍先生投資標的公司之投資款不足人民幣500萬元。

本人不理解的,是既然上市公司主營業務一直是發展電信媒體(包括網絡遊戲),亦有採用結構性合約(VIE)方式進行業務;上市集團當時為什麼不直接經營與EPDL類似的業務,而以大量溢價進行購該2018年建議收購?張先生最初投資EPDL業務時,是否有就投資競爭業務向董事會提出申請?當時上市集團有過億現金,為什麼不進行有關投資?董事會及獨立董事當時有沒有對張先生當時的投資進行適當審批?過往年報,對張先生這類投資,是否有作出必要、適當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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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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