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专区 | 投资咨询业迎最严监管,9类行为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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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管理办法》从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基础、明确禁止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化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报业务三大类,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必须依规持牌经营。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也一并纳入监管。《管理办法》共五章38条,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别、准入标准、合规内控要求、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退出机制、过渡期安排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证监会在明确将重启投资咨询机构准入的同时,拟大幅提高投资咨询业务的展业门槛。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最近3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同时,还需满足“一参一控”的要求。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明确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九项禁止性行为。

一是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是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是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是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是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是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是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是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 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 际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经营活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客户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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