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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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

证监会日前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下发通知称,正式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并简化审核程序,优先予以审核。这意味着发起式基金正式开闸。

证监会在《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中表示,除行业ETF基金外,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


基本介绍


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同时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东、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及锁定期限。在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高管或基金经理在份额锁定期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发起式基金推出预留空间。

成立条件


发起式基金不受普通公募基金成立条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发起式基金需在募集资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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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09:42

发起式基金不受普通公募基金成立条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发起式基金需在募集资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