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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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再将100万元现金普通买入该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60万元,亏损6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2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3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4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了解这几项风险后,会认识到与普通账户而言,最大的不同就是信用账户有强制平仓风险。所以要熟悉维持担保比例,维保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会提醒追加保证金,如果低于110%就会被证券公司有强制平仓的风险,本金就洗白了,所以要尽量避免被强制平仓。如何避免呢?

01充分认识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帐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具体来看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实际中,以第一种情况居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融资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买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小张抱着“死了也不买”的心态,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02充分理解强制平仓制度的依据

强制平仓具有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的合法行为。融资融券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现金和证券均属于担保质押物。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03充分掌握防止被强制平仓的方法

对于强制平仓,证券公司应做到权利的适当使用,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而我们投资者更需要加强防范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首先,切忌满仓操作,保证在出现较大浮动亏损时有较充裕的资金补足保证金账户;

其次,建议设立止损止盈位,特别是及时止损,严格自律,以免亏损面扩大被通知追缴保证金;

第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维持担保比例可能因多种因素提高,比如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等;

第四,当接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以免在2个交易日后被强制平仓;

第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04改变“死也不卖”的单边思维

长期以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只能单向做多,融资融券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丰富了投资者的盈利模式,也将打破我们惯常的单边思维,对于这一点,不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我们都要有充分认识,不能再固守“死了也不卖”的单向多头观念,要建立起双向思维的新理念。在单向做多机制的推动下,A股市场上再差的垃圾股也未跌破过面值;但我们知道香港市场有众多“仙股”,美国的花旗银行也曾经从50多美元跌至次贷危机时的0.97美元。做空机制发挥作用后,我们的市场上也不乏出现“仙股”的可能,到那时,“死也不卖”真的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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