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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港交所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正式生效,其中有关库存股的新规定引发广泛关注。库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购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权,在业绩发布前的静默期内进行股票回购;且回购所得的股份无需尽快注销,以库存股形式存在。同时,在注册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库存股可以用来稳定股价、灵活融资、股权激励、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等。据此,新规相较旧规主要有以下两点重大不同:
1.按照旧规,上市公司在业绩发布前的静默期不允许回购股票;而按照新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权,在业绩发布前的静默期内进行股票回购。
2.按照旧规,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必须注销;而新规之下,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无需注销,还可供以后再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