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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SH600666)$ 2020年7月18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ST瑞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查明,奥瑞德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 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理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提示:在2016年8月26日(即奥瑞德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布日)—2019年11月8日期间买入奥瑞德股票或债券,并在2019年11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发生亏损的受损投资者,可联系本律师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