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因非现场监管数据不准确被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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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为运金管罚决字〔2024〕17号。被处罚的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非现场监管数据不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对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做出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