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太平财产保险大冶支公司经理梅海龙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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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金监罚决字〔2024〕4号。被处罚人梅海龙(时任太平财产保险大冶支公司经理)(简称:太平财产保险),他对太平财产保险黄石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对梅海龙(时任太平财产保险大冶支公司经理)警告并罚款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