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鑫顺雨蓬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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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义乌市鑫顺雨蓬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被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据公告内容,被处罚单位:义乌市鑫顺雨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违法事实:被处罚单位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新西河村从事雨蓬制造,被处罚单位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进行电焊作业,于2024年6月13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4年7月6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