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八营业部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处以罚款2000元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八营业部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处以罚款2000元

2024年05月24日,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就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八营业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八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钱立兴

住所:世纪十二路华渊春晓住宅小区一期续建项目3号楼1-2层107号

品牌:顺丰速运

二、案由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主要事实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