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1000.
2024年05月23日,唐山市邮政管理局就唐山市新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唐山市新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立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老庄子镇党家庄村西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快件单号463563749328977、75615150682119、433889127758614、433888844497808、318952381861540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递到快递服务站,以上事实有物流信息截图、询问笔录、转办工单为证,足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快件单号463563749328977、75615150682119、433889127758614、433888844497808、318952381861540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递到快递服务站,以上事实有物流信息截图、询问笔录、转办工单为证,足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承办单位:唐山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