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云南分公司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云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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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云南证监局公告,华泰证券云南分公司在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环节管理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华泰证券乌鲁木齐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此措施不服,华泰证券云南分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