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 雪球 | 转发:42 | 回复:76 | 喜欢:22 |
找到个解释:
中新网11月16日电 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明年起将实行差别化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如,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中新网证券频道)
估计以后类似分红股这种事情不会被股东大会通过了。
自从差异红利税实施后,上市公司对分红扣税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此前我无意中看到一则上市公司的分红公告(具体是哪家公司忘了),觉得该公司的扣税方式就比较厚道,具体如下:不管股东持股时间长短,分红时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若分红后股东持股不足1个月就卖出,则在其卖股所得中扣缴15%的红利所得税;若分红后股东在持股超过1个月但不足1年时卖出,则在其卖股所得中扣缴5%的红利所得税;若分红后股东持股期满1年后卖出,则不作任何处理。这种方式令分红前“突击”买入的股东也可以享受低税率,同时也鼓励了长期持股。
连红股也要收税,那以后这个可能不会被股东大会通过。这个持有期是怎么计算呢?是从购买日开始到分红日么? 比如:今天买进,在一个月内,这个股票开始分红。然后手20%的税?还是有其他计算方法?求教@阎兆珣_分级基金
在会计处理上,送股与派息一样,动用的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因此需要按照“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转增股本动用的是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并非分红,因此转增股本无须缴税。送股其实一直以来都需要缴税,不过不同的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若公司同时派现+送股,且派现部分足以覆盖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是扣减了现金红利和送股应纳税款后的余额;若公司只送股不派现,则个人股东的应纳税款一般由上市公司代缴,即个人股东实际上无须缴税(当然,自从证监会鼓励现金分红后,只送股不派现的上市公司已几乎绝迹)。像上海新梅这样因现金红利无法覆盖税款而倒扣股东税款的“抠门”方式非常少见,至少我没见过。
妓者无良,这东西也在雪球流传,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