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需谨慎,创业板关联交易要求拟调整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点击阅读原文订阅该精品课程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23日,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同进展的公告》,称鉴于全资子公司的原交易对方已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全资子公司解除与原交易对手的合同,并与H&C签订《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合同金额为11,600万美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27 %)。

经核实,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曾是H&C公司的实控人,尽管其于2017年9月正式转让了H&C公司的所有股权及受益权,此后其与H&C不存在任何关系。但其转让H&C的所有股权及受益权距上述合同签署日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H&C公司仍然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未披露H&C公司为关联方,亦未对前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直至2017年12月23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未完整披露关联方、且未及时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6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同时上市公司还存在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中)

☞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 7.2.3 【关联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2.5 【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7.2.6 【十二个月内关联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信公提示

由于关联交易容易造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因此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虽处罚不断,但违规案例还是层出不穷。实操中也有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认为,关联方范围太广、口径不清,同时还存在自查困难等情况,对规则修订寄予厚望。恰好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契机之下,深交所拟对创业板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关联方的范围作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创业板新规下关联方认定拟调整

在现行规则下,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范围如下图所示:

2020年4月底,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与修订前的关联方范围相比,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兼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纳入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因忽略与关联自然人兼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而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违规风险,下面的监管案例可能将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历史。

案例:未及时更新关联方,导致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017年12月起,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吴某担任另一公司A的独立董事,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0.1.1条、10.1.2条、10.1.3条、10.1.5条规定,自2017年12月起,上市公司与吴某兼任独立董事的另一公司A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A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交易金额(不含增值税)为2,917.4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0%)。公司未及时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10月12日,才补充审议和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同时因吴某在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深交所亦对其出具监管函。

信公提示

除了以上修订内容之外,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拟修订的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内容主要还包括:

1)提高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与主板、中小板保持一致;

2)删除了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配偶发生交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的要求;

3)明确独立董事只需要对要提交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4)新增了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范围。

更多与此规则有关的修订,可参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抢先读(2)——信息披露》。

2020年5月29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对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修订有:

1)进一步明确累计披露原则;

2)明确新增关联人存续交易豁免适用要求(担保除外);

3)豁免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4)明确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适用标准。

具体规则解读,详见《来了来了!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正式发布!深市通用~》。

二、特殊类型的关联交易

虽规则已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范围尽可能明确,但仍难以穷尽,实操中还存在一些靠兜底条款予以监管的违规案例类型,信公君通过信公小安违规案例搜索,发现主要有以下类型:

1、向关联方增资属于关联交易

2017年5月4日,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3,061.23万元自DRTZ原股东受让其30.6123%股权,同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郭某被选举担任DRTZ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10.1.5条规定,DRTZ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17年6月16日和7月10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DRTZ增资5,000万元和14,438.77万元,累计增资金额占上市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3%。上市公司未及时识别该增资事项为关联交易,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8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广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

2、与上市公司董监高担任董高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2017年7月20日,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与SZS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参股公司HNS全部25%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SZS,该笔交易价格占上市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SZS为ZGKT全资子公司,而上市公司董事长刘某及副董事长荣某均担任ZGKT董事,因此,SZS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但上市公司未对前述事项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亦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5月17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追认,并进行信息披露。海南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3、与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2016年度,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向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的全资子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为1,026.6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66%。上市公司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5日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2017年4月26日对外披露。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4、与实质上构成关联方的对象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2017 年 6 月 27 日,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与ARJ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 额 1.8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86%。由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派出人员监管ARJ印章、 网银等事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ARJ之间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签订上述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信公提示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监管机构设置了兜底条款进行补充,实操中发生实质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交易时,上市公司应作为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此外,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还需注意交易对方是否属于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规则明确的关联关系的情形。

为避免出现未及时识别关联方、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尤其需要关注在董监高换届、大股东变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End —

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

xiaoan201707(信公小安)

点击阅读原文订阅精彩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