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退市常态化迈进,上交所优化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点击阅读原文订阅该精品课程

新《证券法》修订了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与注册制的改革方向相合。在交易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自《证券法》修订生效以来,退市制度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中。

2020年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鉴于重新上市的股票由于公司基本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加之上市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本次修订主要借鉴了科创板交易机制的成功经验,优化了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及申报价格限制措施,与科创板新股上市后的机制基本保持一致。具体调整包括:

01

调整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情形

将原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调整为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原“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情形,不再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02

新增停牌时间、公告发布、申报价格限制等相关规定

新增规定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由交易所将通过官网对外发布公告;对重新上市首日限价申报实施价格限制,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无申报价格限制。

附:修订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

第十一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网页链接)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

第十二条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End —

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

xiaoan201707(信公小安)

点击阅读原文订阅精彩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