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药品通用名作为商品名不可取 广州伽美因此被罚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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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消费者看到产品名称就有购买冲动或者印象深刻,这是很多企业都想做到的事情。但好的产品名字并不好起,于是有些企业便开始玩起了新花样。

企查查数据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516号》显示,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伽美”或当事人)在其“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由I类医疗器械调整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下,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却生产了名称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的“伤口护理软膏”。该产品数量20000支,货值11200元。因未销售,违法所得0元,其存货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市监局”)依法扣押。

白云区市监局据此认为,当事人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白云区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罚款23000元。

同时,白云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白云区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并对其罚款224000元。

综上,2024年3月28日,白云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伤口护理软膏”成品20000支,并对其罚款共计247000元。

药品名称的规范使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用名作为药品的法定名称,具有通用性,体现了药品的基本属性和作用。而商品名则是企业为突出自身产品特色而起的名称,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将药品通用名作为商品名使用,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对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企业经营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广州伽美因违规使用药品通用名作为商品名被罚款的事件,是对整个化妆品行业的一次警示。各企业应以此为鉴,加强自律,规范生产,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次事件,在提醒化妆品行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清扬君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和成分,避免受到误导和欺骗。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9月14日,广州伽美因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的处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遭白云区市监局警告的同时被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被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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