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大了! 德昭商贸因产品资质问题被罚没29.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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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都想做大,但在做大的过程中千万要合规,否则就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德昭(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昭商贸”)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94亿元,没收18.52亿元,合计罚没29.46亿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3)109号》显示,德昭商贸是因销售有问题的资质的进口产品而被罚款的,被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 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德昭商贸经营的外包装名称为“拉普瑞斯清透亮颜修护防晒乳 SPF50 PA+++”、“LAVIDA LUMINOUS SOLUTION FOUNDATION SPF27/PA++”的进口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 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

德昭商贸经营的经营的产品外包装名称为“LANIDA POSE SOLUTION SERUM”、“LIERAC BUST-LIFT EXPERT”、“GROWN ALCHEMIST HANG CREAM”、“MADARA organic skincare”、“CELLEX-C HIGH-POTENCY SERUM”的5款化妆品,未取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3、 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德昭商贸经营的外包装名称为“拉普瑞斯清透亮颜修护防晒乳 SPF50 PA+++”、“LAVIDA LUMINOUS SOLUTION FOUNDATION SPF27/PA++”、“LANIDA POSE SOLUTION SERUM”、“LIERAC BUST-LIFT EXPERT”、“GROWN ALCHEMIST HANG CREAM”、“MADARA organic skincare”、“CELLEX-C HIGH-POTENCY SERUM”的7款化妆品,未查验上述7款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据此,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德昭商贸进行了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可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因进口资质问题德昭商贸还被消费者起诉,但败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民终7188号》显示,2021年7月8日,刘某购买德昭商贸在其淘宝店铺“全职宝妈跨界代购”中出售的名为“瑞士拉普瑞斯防晒霜女夏面部防紫外线隔离清爽保湿不油腻孕妇新版”的产品10件,当日支付1390元,并于2021年7月18日确认收货。

2021年7月15日,刘某再次购买上述产品10件,当日支付1390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确认收货。

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为“LaPulovce拉普瑞斯清透亮颜修护防晒乳SPF50PA+++”,其中文标签上注明产品供销、优势、成分、使用说明、原产国、制造商、制造商地址、净含量并注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见外包装,产品另一侧印有“261340K1”喷码。

刘某认为德昭商贸出售的商品无化妆品注册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且系特殊化妆品但未经过特殊化妆品注册,故起诉至一审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认为德昭商贸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未经过特殊化妆品注册,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作为特殊化妆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德昭商贸虽辩称其系案涉产品的代理商,但未尽到销售者的审查义务,应属违约,对刘某要求解除其与德昭商贸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德昭商贸应向刘某退还货款2780元,对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刘某主张德昭商贸销售的系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德昭商贸系明知该案涉产品缺少相关注册文件却依然销售,且刘某在2021年7月8日购买10件案涉产品后,应当已经发现案涉产品未注明生产日期、无注册信息等缺陷,但在2021年7月15日又购买10件案涉产品,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故对刘某主张德昭(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十倍赔偿款27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1、 解除刘某与德昭商贸于2021年7月8日及2021年7月15日关于瑞士拉普瑞斯防晒乳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2、 德昭商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瑞返还货款2780元;

3、 驳回刘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某认为,被上诉人德昭商贸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2021年7月15日上诉人购买后至发现产品问题并诉讼的期间内,被上诉人一直都在网上销售案涉产品,上诉人在此期间内都可以再次购买或者让他人购买,但是上诉人为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也为了防止他人损失的扩大,自身未购买也未将案涉产品的情况告知其他任何人,故一审法院认定的“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违法销售的行为不存在“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而销售,但是上诉人合法购物的行为属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的过错,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虽没有注册,但其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德昭商贸是广州淇鑫科技有限公司分销授权商,刘瑞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故不应认定德昭商贸系明知该案涉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依然销售,对刘瑞主张德昭商贸支付十倍赔偿款278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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