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康收警示函,投资者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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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康(SZ002610)$
2024年6月5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爱康,证券代码:002610)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ST爱康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04-15至2024-04-30期间买入ST爱康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罗建欣律师表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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