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已通过立案申请,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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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代理的多位投资者诉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同洲,证券代码:002052)$ST同洲(SZ00205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通过立案申请,目前此案已进入诉前联调阶段。
2021 年 7 月 9 日,同洲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经查明,同洲电子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前述违法事实导致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同洲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同洲电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一、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二、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
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雪球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余年。罗律师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全部讨论

mild03-25 22:12

ST同洲,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金桥证券诉讼中心03-25 17:27

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