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及并购系列之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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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4期文章

通过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吐故纳新、产业整合、提升质量的重要方式,为缓解购买资产时的现金支付压力,补充资金流动性,或为降低发股购买资产的比例,保持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常常会募集配套资金。

证监会2008年4月6日首次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并未允许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募集配套资金;至2011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对《重组办法》进行修订,在《重组办法》中增加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在《重组办法》之后的历次修订中,可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时间

重组时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重组上市可否募集配套资金

2011年

交易总金额的25%

重组上市可募集配套资金

2013年

交易总金额的25%

重组上市不可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4年

交易总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25%

重组上市不可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5年

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

重组上市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

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

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018年

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

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019年

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

重组上市募集配套资金

一、2011年,交易总金额的25%,重组上市(“借壳上市”)亦可募集配套资金

2011年修订的《重组办法》首次明确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此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适用范围并未区分普通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也即重组上市亦可募集配套资金。

证监会于2011年8月1日同步发布的《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则规定了具体的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对于交易总金额的计算,一般选择的公式为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二、2013年,交易总金额的25%,重组上市不可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问答,本次问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制,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但以下情况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

(3)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

(4)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三、2014年,交易总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25%,重组上市不可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重组办法》,2014年11月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明确交易总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以往交易总金额计算方式为“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导致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以随着现金支付部分的增加而增加。但若实际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当中存在现金对价部分的话,则与本次交易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这一个近乎“微小”的调整意义巨大,能够对于规避借壳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过往的重组案例中,为了避免构成借壳,上市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加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从而避免借壳,但是如想达到加强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认购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达到此效果,现根据新的公式,认购的程度受到数额的限制,可能难以达到加强控制效果,对规避借壳形成限制。

四、2015年,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重组上市可以补充资金流动性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2015年4月24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将交易总金额25%的标准调整为拟购买资产价格100%的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明确了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五、2016年,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016年9月8日,证监会对《重组办法》进行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即在《重组办法》层面排除了重组上市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证监会同步发布的《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于此规定保持了一致。

在此之前的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六、2018年,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明确,“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七、2019年,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重组上市可以募集配套资金

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删除了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的除外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恢复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同时,证监会发布新的《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与修订后的《重组办法》保持一致。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重组上市等重要问题,证监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适用范围、定价、资金比例等问题,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政策时紧时松,但在证券市场日益开放的背景下,预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募集配套资金将会保持较为宽松、灵活的政策。

文/叶秀旻律师 段丙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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