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000656.SZ):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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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财经讯,5月23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科股份”,000656.SZ)发布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准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情况

1、(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8日,公司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查明,五中院认为,公司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8日,重庆金科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查明,五中院认为,重庆金科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准许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另外,公司及重庆金科已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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