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邓某“雷语连连”
邓某为自己这样陈述:“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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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的构成特征
(1)该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工作的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为了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故意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的后果
违法犯罪后,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我国公民,我们应担遵纪守法。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