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会计挪用公款80万元,庭审时辩称:“问过菩萨,可以拿!”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为邓某,今年60岁,沙县青州镇人。因一心向佛,经常到寺庙内上香拜佛,机缘巧合之下,在沙县水南玉皇阁庙内担任了会计一职。

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为还。犯下挪用资金罪。

审判中,邓某“雷语连连”

邓某为自己这样陈述:“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用。”

下面小遍给大家普及一下

何为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的构成特征

(1)该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工作的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为了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故意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的后果

违法犯罪后,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我国公民,我们应担遵纪守法。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