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作为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包括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但行政处罚的权力属于中国证监会等国家行政机关,深交所本身没有行政处罚权。
具体来看:
深交所可以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身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如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期改正等。
深交所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要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深交所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可以要求当事人自查整改。如果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深交所可以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如果深交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者表明违规事实不存在,经当事人申请,深交所可以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深交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给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由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深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手段。行政处罚需要由证监会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深交所作为自律组织,主要通过自律监管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
综上,深交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但行政处罚权属于证监会等国家行政机关,深交所本身没有行政处罚权。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