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百花医药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24/06/18]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本文首发于萝卜投研

萝卜投研是一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智能投资助手,拥有海量行业数据库,监控全网研报信息,缩短信息处理成本,让你投资决策快人一步!

线索章节

看:永安林业百花医药*ST易连新相微线索详情大家都在看:

数据来自: Datayes!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01 永安林业昨日永安林业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延冬: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会决议日期、接待投资者调研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02 百花医药昨日百花医药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4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0,000万元,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2024年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百花医药于2024年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2024年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4年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4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0,000万元,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2024年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百花医药于2024年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2024年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4年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03 *ST易连昨日*ST易连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自6月18日开市起停牌,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本所已经发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81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04 新相微昨日新相微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吴金星作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你配偶张惠玲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24,700股,买入金额248,515元,卖出9,000股,卖出金额98,440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吴金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ST易连(SH600836)$$百花医药(SH600721)$$永安林业(SZ00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