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观想科技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24/06/04]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本文首发于萝卜投研

萝卜投研是一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智能投资助手,拥有海量行业数据库,监控全网研报信息,缩短信息处理成本,让你投资决策快人一步!

线索章节

看:ST天山观想科技ST柯利达ST南卫线索详情大家都在看:

数据来自: Datayes!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01 ST天山昨日ST天山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改正。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公司活畜业务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或存在借贷、劳务等密切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分别调减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活畜销售收入103.44万元、1,630.82万元、922.71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分别为103.44万元、1,734.26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活畜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并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02 观想科技昨日观想科技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强、王礼节、易津禾:经查,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8.51万元。公司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61.63万元,2023年由盈转亏。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年报披露,公司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魏强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礼节作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易津禾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03 ST柯利达昨日ST柯利达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柯利达)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700万元;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2,838.45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838.45万元。ST柯利达首次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ST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柯利达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首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孙振华作为ST柯利达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ST柯利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本公司,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柯利达)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700万元;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2,838.45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838.45万元。ST柯利达首次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ST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柯利达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首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孙振华作为ST柯利达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ST柯利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本公司,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04 ST南卫昨日ST南卫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开处罚, 并罚款840.00%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6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机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机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ST柯利达(SH603828)$$观想科技(SZ301213)$$ST天山(SZ3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