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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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01 仁东控股昨日仁东控股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2f%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3次因为违规被处罚。处罚情况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002647仁东控股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150.0万元002647仁东控股霍东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120.0万元002647仁东控股王石山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50.0万元002647仁东控股黄浩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50.0万元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