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3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深交所问询函,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暂停。但是根据昨天的业绩交流会,会在分红以后发行可转债,该事项应当已经解决,无需担心。至于某侠等言论,大可不必理会。
引用:
2021-05-06 19:28
牧原股份:2021年4月份生猪销售简报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