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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不懂的独董新规,让人想起克莱因瓶和莫比乌斯带。据说新规中的一项新规是董事会应当对独董的独立性进行评估。独董本来就是由公司董事会(非独董)聘任的,聘任后独董也成为董事会成员。那么,董事会聘任独董时,独立性不是一个硬指标吗?董事会事后评估独董的独立性,独董应当回避吗?独董制度的目的本来是引进外部约束和制衡机制,新规给了董事会(非独董)一个排斥外部约束和制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