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红牛纠纷等典型案例为防止商标滥用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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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导读

:商标不仅是单纯的“依登记而取得和享有”,其更重要的是因使用而产生价值,使用者的投入、维护所产生增值更应受到关注和加以保护。近几年,随着无形资产经济价值的凸显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利用通过各种钻空子投资发财,这其中不乏打着“外国投资者”、“外国品牌方”旗号寻求特殊保护的外国掘金者。

他们在中国完成注册商标后,或通过合约方式借助中国企业(利用中国市场)把“商标价值”养大,然后坐地起价,或等待他人“侵权”使用待价而沽、索取巨额“使用费”,甚至将从0开始培育商标价值的中国企业定义为“侵权者”、“仿冒者”,试图掠夺商标价值、移转商誉……这样的案例已不胜枚举。

案例:中国红牛商标权属案。

1993年,泰国天丝来中国建厂失败后,寻求与华彬集团合作,将红牛引入中国。自1995年开始,其通过以注册商标与中国国企及上市公司开设合资公司的方式,签署了50年合作协议及按照销售额3%收取利益的保底条款。

从1996年至2012年,中方企业向合资公司持续投入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帮其完成了配方改良、商标注册,并将“红牛”培育为国内最大的功能饮料品牌。

但是,自2012年中国红牛成为功能饮料中的巨无霸后,泰国天丝开始抢注相关商标,并与中国红牛原高管班子在中国进行合作,生产和销售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高度近似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

一些外国企业商标注册人不在中国持续投资、不在中国开展实际经营,甚至从未来过中国,但他们知道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是个“掘金”的宝地。他们认为借助自己的一个想法加一个注册行为就能够在中国获利,而当面临手段的正当性接受司法审视时,又为自己寻求“超国民待遇”,以及舆论上的特殊优势。

如我们静下心来仔细思索,不免会发现,他们对中国实体经济没有作出贡献,他们甚至为了自己利益不惜踩踏中国已经崛起的实体企业,给市场和中国司法留下一地鸡毛……这些现象不免引发我们对商标保护现状的思考,商标不仅是单纯的“依登记而取得和享有”,其更重要的是因使用而产生价值,使用者的投入、维护所产生增值更应受到关注和加以保护。

在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争议领域,如何处理商标注册人与品牌贡献者法益冲突及平衡;《民法典》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发挥作用;消费市场和消费者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法治日报》就如何避免及妥善处理此类商标纠纷采访了多位专家,以期为市场主体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守法诚信的市场秩序提供参考。看看专家怎么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初衷并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地位,而是希望通过经济上的奖酬刺激智力产品的产生和传播,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权利设置可见,“有限的垄断”是常态,权利人必须在不侵犯他人利益及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行权。如果第三人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播和增益有所贡献,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从“王老吉”商标案的社会影响及后续进展来看,商标指示作用因商标许可被收回而产生混淆误认是极有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依据商标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人通过审查、核准,获得了在一定商品服务上排他性使用的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效力强大,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自不待言。但是,学说和司法实践均表明,即使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保护的真正对象是商誉,而非注册标志本身。商誉的积累非一朝一夕之功,商标内容需要注册后通过市场推广来不断充实、增长,从而实现价值赋能。商业实践中,消费市场开拓所需的智力贡献和物质投资甚巨,而当商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不俗的消费业绩和市场份额,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这与品牌使用者的前期投入是不可分割的。

当商标注册人和品牌使用者发生法益冲突时,不能仅仅以商标登记在注册人名下而一概否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商标注册人以其权利主体的优势地位为要挟,主张撕毁合作协议,更应正视品牌使用者在“后发商誉”的积累上所付出的劳动和智力成果,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与被许可人在许可过程中享有的使用权,都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对商标注册人赋予了“强契约义务”,不如说让商事经营者都回归品牌创立的初心,回到商业交易的本质,尊重和践行契约精神,诚信经营,以“爱人如己之心”,善尽义务,正当行使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经营者凝聚在商标中的商誉,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领良好社会风尚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民法典》作为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具有基础性和规范性。特别在处理像商标争议这类私权纠纷案件时,更应当遵循《民法典》当中规定的诚实信用、防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对《商标法》无法规制的某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商标使用者经过长时间商标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为商品或服务赢得品牌效应和积累了大量商誉,此时如果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借此希望重新许可商标而撕毁契约转许可他人,无疑是通过搭便车的行为破坏本应由商标使用人享有的市场利益,同时也很有可能破坏商标所营造的商品服务品质保障,是典型的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意欲通过恶意停止许可或进行普通许可的方式获得更大利润,实则是对商标使用人前期大量使用行为产生利益的剥夺。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专家们强调不仅要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的辩证性战略思维,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消费市场在国际关系中本身的价值,考虑中国企业巨大投入、品牌培育所赋予的品牌增值价值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更高的法益,而不应一刀切地只强调原始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

目前,商标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尤其是知名商标的归属和保护已经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国计民生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和调和。未来,我们如何认识中国在国际化中的地位,高瞻远瞩地站在国家立场上,立足于中国实体经济保护的本位,在商标保护工作中坚持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引领,追本溯源,从国家和人民利益角度看实质,让我们的营商环境吸引来的是真正愿意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外国投资者,而不是为了吸金不择手段的投机分子,不仅是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打交道中思考的问题,也是司法工作者的责任。

参考资料:法治日报:《商标注册人与使用者纠纷引发品牌价值归属之争专家呼吁保护对品牌有贡献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