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发证券、大信、天健等,现无法聘任到审计机构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1

来源:IPO头条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7年退市第一股新都酒店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计划于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由于公司无法聘任到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因此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将会延期披露。公司将继续推进审计机构聘任工作,争取尽快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自己不作死,就不会没朋友。新都酒店曾起诉深交所、广发证券、大信、天健,看看这家企业的过往行为就知道应该是没有中介结构原因帮助他了,出再多钱也没用。

 大信诉讼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针对公司2015年度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系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原告特意委托被告一进行了专项复核,并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审计费用12万元。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复核说明”),认为将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营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2017年4月28日,被告一突然向原告发出《通知函》,认定《复核说明》将高尔夫物业租金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不当,将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从经常性损益事项调整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被告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在适用会计准则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先后出具两个截然不同的审计意见,导致原告直接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2)确认二被告在担任原告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重大过失,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审计费12万元;

(3)判令二被告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原告及原告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天健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2017年4月25日在申请人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之际向申请人发函,提出申请人2015年度在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鉴于其收入确认的背景及特殊性质,具有偶发性,应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并提请申请人调整将2014年租赁期高尔夫物业的租金收入作为2015年度经营性损益列报,在编制2016年年度报告时作出适当处理。该意见与申请人在申请股票恢复上市过程中被申请人担任其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相反。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向深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相关资料时以及核查期间(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4月24日),基于对被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信任,申请人董事会按照被申请人出具的专业意见向监管机构作出说明,但在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提交2016年度报告时的关键时刻,被申请人却向申请人发出与其此前意见完全相反的函,直接导致申请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亦于2017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函,同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由其出具的关于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且连续两年为申请人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下,先后就2015年高尔夫租金收入确认为经常性损益出具截然相反的意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

(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在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审计费用24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全部经济损失(截至2017年5月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46.2万元),前述合计586.2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广发证券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2016年5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恢复上市保荐书》,认为申请人已经具备恢复上市的法定实质条件,申请人于同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于2016年5月9日受理申请人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4月28日, 被申请人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 天健湘[2017]2号)及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 为由,在未与公司沟通的情况下, 向深交所撤回由其出具的与申请人恢复上市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 2)确认被申请人在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恢复上市推荐费2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0万元;

( 3)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纷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3)第106号]批准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93)第267号]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1993)第68号]通知,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决定原告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2016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被告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5月16日,被告作出《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单方决定原告股票终止上市,并命原告股票自2017年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原告股票予以摘牌。原告认为,被告仅依据原告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一份说明,即认定原告2015年度经调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而认为原告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终止原告的股票上市等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二)案件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主编开放了自己的微信私号,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添加(gptz1618),沟通交流

投诉反馈:3002873466@qq.com

值班编辑:黄  稀

未来3年我该存款好呢,还是买房好呢?

中国人对房子有着深厚的情结:结婚必须买房,孩子快上学了还要着手准备学区房……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房价,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始终在调控中不断上涨,呈阶梯形向上。那么,如果现在手里有点儿钱,是买房子好还是存起来好?关注“小丫投资笔记”,用大白话文为你解读未来3年买房还是存款更有利。

小丫投资笔记

aoyaNotes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