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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3(NQ400102)$ 管理人如此设置“破产重整”信托合法吗?
股友1DROeJ 2023年04月21日 17:03 上海返回康得3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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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托计划运作逻辑,在于根据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引进投资的需求,由破产重整企业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并通过分配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清偿破产债权,以实现破产重整的总体目标。重整工作必须符合《信托法》的各项规定。
一、管理人强行将债权人与出资人绑定设置信托产品,违反了《信托法》第五条。
《信托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人在设置信托产品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债权人、出资人和员工的意见,尤其是在债权人组与出资人组以压倒性优势(80%以上)投票否决了重整草案的情况下,管理人如果强行运行该信托产品是不合法的。
康得新原来是上市公司,退市后仍然在老三板上市交易,仍然是一个公众公司。这种社会公众股的交易属性明显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涉及全国范围9万多个家庭,几十万人的公共利益,不是谁想剥夺就可以随意剥夺的。
二、管理人设置的信托产品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法》第七条。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在管理人设置的信托产品中我们没有看到有任何确定的信托财产。分红是不确定的,债权也是不确定的,作为信托财产都是不合法的。
三、在操作层面,管理人无法与每一位信托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管理人你无法做到与九万多的每一位出资人都签订书面协议。
事实上,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托计划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并不适用于仍在上市的公众公司。
四、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是违法的。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
3、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管理人注销康得新后的诉讼和讨债必定与本信托脱不了干系,这就是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因此本信托从设立起就不合法。

全部讨论

2023-04-26 13:35

张家港的管理人就敢公然违反《信托法》!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

2023-04-26 14:30

张家港没有白天,江苏的营商环境已经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