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DRG作为近年来和未来几年对医药支付格局产生最重大重构影响的政策,核心逻辑就是将医疗支出的控费逻辑,从对各种产品服务的单价控制转为对各疾病类型的总包控制。一旦某个产品被纳入DRG范围,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就势必从原先的(潜在)利润项转为成本项,无论企业和卖方如何口吐莲花,产品提供方与支付方的直接利益对立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任何“高性价比”“替代”之类的逻辑,都是只能是螳臂当车或者缓兵之计。
于是,如何能让产品独立于DRG体系之外,就成为看起来唯一能救创新企业于水火的希望。2021年9月9日,国家医保局和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笼统地给创新医药产品面对DRG铁幕时开了一道口子:“……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