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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SH603613)$
大同小异[滴汗][滴汗][滴汗][滴汗]
贸易公司。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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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 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 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 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56.13%;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7.7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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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 2018年至 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 2018年至 2021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
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 2018年至 2021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 2016年6月至 2020年5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1 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 2020年至2021 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 2018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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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作为锦州港的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 10年
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 021-68601861/
68601588 传真 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全部讨论

牛头不对狗嘴

06-02 20:58

违法不用坐牢吗

06-02 19:07

原形毕露倒计时,现在进去是沙子。

06-02 14:57

关键的关键是有没有虚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