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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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天津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告》。


《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2〕8号)已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办理变更、延续、补发业务时,许可证号编排方式由“津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津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已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办理变更、补发业务时,备案凭证号编排方式由“津(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变更为“津(X)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


三、对于上述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原标识为“津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津(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的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但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