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与美国某生物科技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订立一 项协议,确定以 HER2 为靶标进行 ADC 药物研发方面的合作。由 A 企业帮助公司 进行以 HER2 为靶点的 ADC 药物的设计、确定连接子和小分子选择优化、确定化 学合成途径、建立 ADC 偶联工艺并进行工艺放大、确定 ADC 药物的质量标准等。 在知识产权权属方面,公司将独家拥有该项目的全部技术成果,并可以决 定该项目所涉及专利的发明人署名权。此外,公司对该项目技术成果拥有使用、 实施、转让、签订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或以其他方式与第三 方进行合作的权利。 在费用投入方面,公司需分阶段向 A 企业支付合计 900.00 万元的费用,并 在该药物上市后 10 年内,每年支付国内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销售提成。截 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已向 A 企业支付合计 900.00 万元的技术转让费。 2021 年 6 月,该合作所涉及的 RC48 产品用于治疗胃癌已在国内获附条件批 准上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支付销售提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