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又被监管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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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年关,证监会首席检察局局长李明曾表示,监管将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解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将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减持“申报既担责”。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将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此外,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我们将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由此可见证监会强监管的力度。

2024年1月29日,深交所公开谴责扬子新材。扬子新材(002652)2023年11月8日晚间公告,已收到证监会对公司信披违法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证监会对扬子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已终结审理。针对扬子新材违法事实,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原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胡卫林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江苏证监局警告并处以罚款。

公告指出,一、杨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多家公司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

杨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以上违法事实是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第二大股东的胡卫林与时任副总、财务总监、曹芸通过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来实现对“扬子新材”操纵。宋联民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凡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挽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我们咨询索赔事宜。当然,最终索赔期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投资者可按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或宋联民律师名称进行网站搜索获取联系方式进行办理。

扬子新材发布的三季报,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34亿元,同比下降8.97%;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687.71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654.12万元;根据三季报来看,扬子新材亏损同比减少。

目前扬子新材(002652) 正在形成环保材料+医疗器械+减肥药注射笔的产业布局。公司已成为国内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具有批量生产能力、能稳定供应多个品种功能型有机涂层板的专业生产商之一。持有国内唯一原研笔生产商,苏州翰尔西4.5%股权。若项目落地顺利,有很大的估值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