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曝光退地原因:祥生宝龙违约,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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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都股份(SH600077)$  终于公开了退地原因,其称主要因合作方 $祥生控股集团(02599)$  、 $宝龙地产(01238)$  单方面违约而退地。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7 月26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放弃竞得 土地使用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78号),以下简称《监管 工作函》)。

监管工作函就公司放弃前期竞得的杭政储出【2021】8号地块,相 关部门不予返还公司缴纳的5,000万元保证金事宜,要求公司落实核实及自查工 作。

经公司核实与自查,现公司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有节选)

二、公司应当结合竞拍前后市场环境、土地政策、公司经营等方面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说明在竞拍成功后短期内即放弃开发、造成大额损失的合理性, 相关决策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做出该决策是否符 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回复:2021年5月7日、8日,公司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竞拍到了杭 政储出【2021】8号地块(以下简称“8号地块”)、临政储出【2021】4号地块、 临政储出【2021】12号地块(以下简称“12号地块”)、富政储出【2021】10 号地块以及富政储出【2021】9号地块5宗地块,2021年5月14日,公司在取得成 交确认书后披露了《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详见临2021-058号公告)。前述5宗地块土地的土地出让款金额总计为45.84亿元。

1、关于8号地块(即运河新城地块) 2021年5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绍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绍辉”)竞得杭政储出【2021】8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随即与祥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浙北区域公司(以下简称“祥生”或“祥生方”)达成合作意向,双方 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沟通初步确定土地开发的基本合作模式,即50%:

50%股权联合操盘开发。当晚,祥生相关人员至公司现场洽谈合作事宜, 2021年5月12日晚, 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祥生方已向其公司董事长汇报,合作协议无需修改并已经传到 祥生集团公司签字盖章。

2021年5月13日,祥生方突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单方面表示不再参与本次合作。近日公司已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向祥生方 寄送《律师函》,要求祥生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积极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2、关于12号地块(即天目医药港地块) 2021年5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长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长慧”)竞拍获得12号地块(即天目医药港地块)土地使用权,浙江宝龙锦城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宝龙”)主动接洽公司希望就天目医药港地 块进行合作开发,双方签订了《天目医药港ZX11-G-15地块合作备忘录》(以下 简称“备忘录”),

其中约定“股权比例:宋都50%;宝龙50%”、“如一方违反 上述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2000万违约金”。

然而,浙江宝龙以合同尚在审批流程等原因拖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且拒收了杭州长慧寄出的《关于推进天目 医药港ZX11-G-15地块合作的工作联系函》。

2021年5月19日,在公司多次电话催促下,浙江宝龙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了放弃合作。浙江宝龙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土地 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严重打乱了公司整体资金排布的计划和 节奏,导致同一时间节点项下,公司集中资金支出金额放大。

2021年5月24日,杭州长慧委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浙江宝龙寄送《律师 函》,希望与浙江宝龙协商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但浙江宝龙仍拒绝签收与协商。2021年7月26日,杭州长慧在搜集了系列证据后,杭州长慧已经正式向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其中包括了诉讼请求判决浙江宝龙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被杭州市拱墅区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将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上述事项的影响 若上述两家公司(即祥生方和浙江宝龙,下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 则公司整体获取土地权益金额为32.48亿元,符合公司预期。

然而,由于上述两 家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单方面突然违约,导致公司在极短时间内 无法达成其他商业合作机会,给公司短期内的资金安排带来巨大压力。 

在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前期资金成本高、同步开发节奏紧张、后续开发相对 密集等因素后,公司经营管理层通过整体评估、审慎决策,为了与预期整体获取 土地权益总额保持一致、保证公司整体现金流安全,公司决定放弃竞得的8号地 块土地使用权(即保持最终获取土地的权益总额为28.01亿元,符合25亿元-35 亿元的预期区间额度)。

公司主动放弃竞得的8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有助于保障公司稳健发展的策略,也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