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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大概率无需修改合同,就可以直接买北交所股票

根据前述监管通知,认定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据2015年修订的《基金法》,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在科创板开始前夕,监管层亦曾下发此类通知,即在存量公募能否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问题上,要求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如果翻阅募集说明书和合同,大多数权益类基金其投资范围的表述,往往体现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北交所设立后将采用注册制方式发行上市,显然属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的范畴。
这意味着,如果在公募基金的募集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已明确了包括上市股票的,则其可投资范围或将北交所上市公司自动纳入,大概率无需修改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