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中院一审判决未名生物及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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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8日,北京 -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科兴”)获悉,2020年9月17日,北京科兴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科兴”)诉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未名生物”)、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未名医药”)及潘爱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宣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未名生物、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4万元。

2018年5月11日,香港科兴以损害公司利益之案由将未名生物、未名医药、潘爱华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详情参见2018年6月15日公司发布的《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诉未名生物、未名医药及潘爱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在北京市四中院立案》一文),并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经审查确认,为了能够进入北京科兴的办公楼及厂房,为了以潘爱华为代表的中方股东(未名生物)能够从外方股东手中夺取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名生物、潘爱华于2018年4月17日对总控开关进行断电,并导致北京科兴的相关在产品(疫苗)最终不得不按照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了销毁处理。基于此,应认定上述市场总价值1540.4万元的被销毁在产品(疫苗)系4.17事件断电行为造成的,潘爱华和未名生物对此应向北京科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产品(疫苗)应用于人体,对温度等生产环境有严格的要求,一旦断电必然造成生产环境的变化,香港科兴和北京科兴对在产品(疫苗)进行销毁体现了以人为本。而未名生物、潘爱华作为对疫苗生产环境有足够认知的专业人员和公司,知晓且应当知晓断电会对正在从事疫苗生产的北京科兴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但仍不惜采取该种方式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且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以及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规定,依法应对给北京科兴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疫苗质量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始终秉承对疫苗质量负责、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用实际行动践行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为人类消除疾病提供高品质的疫苗。

$科兴生物(SVA)$ $未名医药(SZ002581)$ 

 

全部讨论

2022-01-05 13:31

$未名医药(SZ002581)$ 未名粉不做功课的吗?这一波新韭可能只剩文盲了。

2020-09-28 18:23

公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