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获得券商牌照?航母级券商厘清三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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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有消息称: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是从几大商业银行中至少选择两家试点设立券商,消息一出,市场都炸了锅

证监会也在6月28日回应市场传闻时表示,发展高质量的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但证监会也特别强调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根据我国券商行业发展状况,要激活和打造头部券商,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多家大型券商合并,或者大吃小,通过兼并收收购做大做强;二是引进“鲶鱼”,引进外资持股比例,三十国内引进一流竞争对手,比如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和业务拓展能力绝对是一流的

混业经营伊始,先厘清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商业银行想获取券商牌照就要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但两部金融市场的上位法都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目前暂时不能混业经营。 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说,明确银行不能进行混业经营,这样银行获得券商牌照的可能性非常低,但是可以注意到 “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表述,而市场也都清楚这项补充条款意味着什么。事实上,这项条款为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留有空间,因此市场也猜测如果此次有关商业银行获取券商牌照消息准确的话,大概率将是以国务院特许或者授权的形式批准商业银行获取牌照。但是在短期的情况下,法律以及监管层条例没有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大面积的获得券商牌照的可能性是十分低的,不过,混业经营将会是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第二,如何混业经营

美国主要是金融控股/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80 年代后期,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证券子公司形式尝试了混业经营。1998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正式废除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制度。

 英国主要采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英国上世纪80年代英国商业银行开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90年代开始涉足保险业务,标志着英国全能银行的兴起。

 与德国相似,英国的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也采用了银行作为母公司的形式,但区别在于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只能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并不涉足投行等非银业务,其他非银类金融业务均以子公司形式经营。

 日本根据混业主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规定: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根据《银行法》、《保险业法》和《证券交易法》组成银行控股、保险控股和证券控股公司。

 倪军团队同时也指出,从全球来看,目前混业经营主要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三种模式,我国现有混业经营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主,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已开始按照金控公司模式模拟监管试点。

第三,对银行和券商的影响如何

事关银行和券商的规模体量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短期内将会是利好消息,长期内还是要看高层对于资本市场的定调,以及短时期内监管层面的推动,对于券商而言,规模较大的券商本质上不会太大的影响,反而小规模的券商受冲击比较大,券商行业同质化经营比较严重,混业经营将会是未来的趋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母级券商长期来看存有希冀,虽然中信建投中信证券是国内数一数二的龙头券商,而国际竞争力还是比较弱,特别是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 银行系来了,外资也来了,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群雄逐鹿,就得看“真功夫了”,行业的经营者更加急迫地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壁垒到底是什么。 

而商业银行拿到券商牌照看重的并不是券商盈利层面,更多是如何能够将这张牌照结合自身的资源放大。倪军认为银行控股券商更应落脚于对目前银行企业和高净值客户的增量需求挖掘,而非对目前不足4000亿元证券行业收入的再度“分羹”。 

兴业研究首席金融行业分析师孔祥认为,券商可以成为银行在新资产方面的转换器和领航人。从香港银行系券商实践看,相关平台不仅可以开展海外承销业务,与海外分行实现联动,也能通过境内子公司开展PE/VC等股权投资业务,成为母行“投贷联动”的重要平台。

而从银行层面考量,孔祥认为,目前银行投行业务主要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主体,获得券商牌照有助于补足权益和股权类产品的短板。一方面银行做媒,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整合金融产业链上仍处于核心位置,通过交易、支付和结算,银行覆盖了最多的企业客户和居民,如银行可以通过投行服务连接企业,通过资管业务联系居民;另一方面券商脱媒,权益融资、并购重组、市值管理、股权激励等都可以成为投行为银行客户赋能增值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