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金了总会发光的。
3)、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NASDAQ交易所分为全球资本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上市公司在满足实施要求后成功进入证券市场,之后要满足持续上市的要求,因为上市公司的整体状态会在上市后发生改变,所以要满足最低要求即持续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在NASDAQ全球资本市场上市后,要保证符合纳斯达克市场的持续上市标准。上市公司要至少满足下表中的其中任意一组,否则将会面临退市。如表6所示,退市标准在股东权益标准、市值标准、总资产/总收入标准三个方面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如表7所示,上市公司在NASDAQ小型资本市场上市后,要至少满足下表中以一组,否则要面临退市。该标准也是在股东权益标准、市值标准、总资产/总收入标准三个方面要求。
2、日本股市的退市制度
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展的虽然历史不长,但在上世纪80-90年代发展迅速,一度发展成为全球第二的市场,目前是全球第三大的证券市场。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非常详细,而且在退市的程序上也比较详尽。严格的退市制度使得日本市场实现了优胜劣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得以保障,日本股市得以健康发展。
退市标准
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如表8所示,主要包括7个标准。其中涉及到了股票总数、股东人数、分红情况、公司营业情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的诚信情况等方面。
3、境外股票市场退市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发展时间比较长,市场发展也比较成熟。在这些国家的股市制度比较完善,退市制度经过多年的改善,值得我们学习。通过发达国家的退市制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退市标准要比较明确,退市的执行力要强。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报告(2013)》中的统计,中国沪深两市与其他主要证券市场的退市率存在很大的差异,如表12、表13、表14所示,2009-20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三年平均退市率为7.29%,东京证券交易所三年平均退市率为2.86%,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三年平均退市率为4.8%,韩国证券交易所三年平均退市率为4.39%,而中国证券市场退市率仅为0.22%,具体数据如下表:
我国的退市率明显低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主要还是在退市的标准明确度不够,在对相关上市公司执行退市程序时遇到多种问题,导致大量本应该退市的公司没能退市。我国退市制度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增加量化标准同时加强非量化标准的力度。在量化标准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市场增加市值等标准,建立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退市量化标准;在非量化标准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市场增加持续经营业务能力等标准,建立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标准。
2)、缩短退市周期,增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
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存在退市周期较长的问题。一般上市公司在经过退市警示后,会被ST,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的股票还可以进行交易。而香港市场的退市周期则只有六个月左右,东京交易所只有三个月。如果上市公司达到强制退市标准后保留上市资格的时间过长,则会给相关主体带来足够的时间通过各种运作来保留其上市资格,利于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参考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退市周期,我们可以取消ST制度,建立直接退市制度。
3)、要有完善的退市流程
纵观欧美发达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其退市流程值得我们学习。以纽约交易所为例,其在上市规则中就明确了退市流程。从这个公司上市标准不达标,到交易所向市场公布信息,再到上市公司申请驳回的条款,最后到决定是否保留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这些流程都非常具体、细致。我国市场在制定退市流程时应该参考这些细则,力争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流程更加具体、细化,在各个环节的时间规定,相关主题的权责范围等具体问题上考虑完备。
4)、对投资者的保护要放在重要位置
由于股票退市后,流动性大幅下降,将会使得相关股票的价值下降,投资者将会受到损失。 因此,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对退市股票的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比较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比较到位。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对信息欺诈等方面,美国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公司等的处罚力度非常严格,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非常高。根据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证券信息欺诈的个人最高可罚款500万美元,处以25年的监禁,而我国对信息欺诈的个人最高处罚仅仅是20万元,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我国证券违法成本的低下必然导致证券违法行为的上市,这样变相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5)、需要强化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的退市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全面。以香港联交所为例,相关上市公司在收到停牌函后,要定期公告公司监察停牌的情况。并且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要按月发布复牌申请以及资产运作的情况。在时间上和内容上的规定都比较具体和全面。
4、我国退市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成本低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其中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在实施注册制以后,市场的准入门槛将大大降低。如果不加强对股市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大股东及高管等核心利益相关人的管理,注册制将难以有效成功运行。
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财务造假、违规减持、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在我国20多年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经典的股市违法违规案例。从这些违法违规案例的处理力度来看,相对国外的监管体制,我国对这些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管处理力度明显偏轻。
2)、中美证券市场监管对比
股票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市场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造成普通的投资者对市场失望,会对股票市场起到急剧破坏性的影响,因而全球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对此监管严格。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存在信息欺诈行为,很多投资者在这些公司退市之后损失惨重,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都对信息欺诈进行了重点监管,但从处罚力度来看,我国对信息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如表15所示,我国《证券法》和新《刑法》都有针对欺诈行为的明确规定,但是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我国目前针对欺诈行为的处罚一般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处罚的金额偏小,而刑事处罚基本没有,或者很模糊。在本文列出的绿大地案件中,主要的行为责任人均获得缓刑,没有人立刻入狱,与美国的处理力度相比,明显过轻。
3)、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证监会对市场的监管比较严厉,但其监管力度仍显不足。最近5年证监会每年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均在16家以下(2013年除外),而同期上市公司的数量高达2000家以上,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占比偏低。而在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中,部分上市公司的罚款迟迟不能到位,处罚的执行情况也不够理想。例如在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相关高管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后,公司高管将资产转移,使得处罚的执行遇到困难。
在一般情况下,证监会要对包括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非上市公司等多种对象进行监管,因而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上将会有所分散,力度比较弱。同时,在监管的主体上,证监会在大部分情况下处于“独自战斗”的境地,证券交易所和一些中介结构没有与之形成合力。因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显得不足。
4)、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群体。中小投资者能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证券市场需要的流动性。一旦这些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市场的流动性将会大大降低,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有可能会连续下跌,甚至会被边缘化。因此,要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做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公司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当前,上市公司退市之后,该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在新三板市场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但这个时候的交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新三板市场的开户门槛比较高,一般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去新三板市场开户,交易资格难以获得。另外一个是退市后的股票在新三板的交易活跃度比较差,换手率低,缺乏流动性。由于对退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比较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持有退市公司的股票对普通中小投资者来说面临比较大的风险。
虽然公司退市的原因有多种,但是很多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高管存在各种问题致使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或者是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的退市,但是这些结果却需要公司的所有股东来共同承受,这样有失公允。但是由于现行的退市制度对中小股东的赔偿没有明显的规定,对中小股东存在赔偿不明的问题。同时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的现象,普通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并将最终成为公司退市的牺牲品。
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对投资者的保护缺乏系统性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遇到类似情况的中小股东难以向退市的公司和相关的负责人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一些基本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的证券监管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退市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避免出现相关的社会问题。但这种情况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完备的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退市保护机制急需出台。
5)、直接退市的成本比较高,退市企业较少。
由于国情的限制,直接退市制度在我国20多年的证券发展史上执行的并不彻底。如表16所示,截止到2015年7月15日,我国被强制退市的企业为53家, 目前我国已经上市的公司家数已超过2700家,年退市比例不足0.2%,对比美国市场8%-10%的年退市率明显偏低。退市公司数量较小意味着大量的劣质公司仍然留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并不能有效运行,不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
退市企业数量偏小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直接退市成本比较高。一旦一些上市公司退市,将会产生以下成本。
首先是投资者的损失成本。一旦这些公司退市之后,相关股票的流动性将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其股价也会下跌,这将给投资于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由于我国新三板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之中,相关公司股票退市之后,将进入新三板。由于新三板开户规模的限制,持有退市股票的大部分投资者不能交易其股票。
其次是社会成本。上市公司的直接退市,将使得原本经营情况比较差的这些公司环境更加恶化,甚至会破产清算。相关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此外,由于退市机制不畅,绩差公司“保壳”与重组预期存在而不能及时退市,引发市场对这些公司股票的高度投机性炒作,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也使得理性投资的观念难以有效建立,这种情况也属于增加社会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6、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退市制度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
我国实行注册制后,将会涌现大量的上市公司。如果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系统性的强有力的监管,相关上市公司退市后将会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迎接注册制的到来,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证券法》以及《刑法》,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均存在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我国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为主,违法成本比较低。现阶段我国正在修改《证券法》。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修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可以借鉴美国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严惩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在刑事处罚上,都要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必要时要让特别严重的违法者倾家荡产、将牢底坐穿,让法律起到重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未出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健全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提高证监会的权威性和地位。
我国证监会的独立性需要加强。目前急需建立健全证券和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积极推进证券监管机构的改革,确保证监会具有独立的财务权与人事权利,保障证监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最近,证监会进行了部门的整合,将发行和上市以及基金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整合;同时,增加开设了私募、债券、创业业务等相关部门,有助于理顺各部门间的指责关系,有助于解决监管的真空问题和监管的重复问题。但这些改革治标不治本。目前证监会基金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部级机构,如果不提高证监会的地位,证监会的部门调整效果难以保障。纵观国际证监会的机构设置,证监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强。以美国证监会SEC为例,其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和权力的独立性非常强的监管机构,其具有独立的财权。而在英国,其证监会FSA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其设置是在政府机构外的。FSA可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独立裁决,不受英国政府部门乃至英国国会干涉。正因为海外各国的证监会的独立性强,权威性高,地位高,其对证券市场的违法和违规行为的监管处于强势地位,有利于各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的开展,效果也很好。
证监会的人员和资源配置力度需要加强,监管体制需要完善。中央政府需增加对证监会资金的投入,加强其人员和先进设备的配置力度,优化证券监管的执法条件,使其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下,更好地完成证券监管任务。健全市场的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监管的权限,划清相关部门的职能边界,克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
最后,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落实力度。
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仅仅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前提,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是重要的保障。证监会应该提高证券监管的执法力度,切实依法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所有投资者的正常合法利益。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责制度,应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和指导监管者。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自身纪律制度建设,防范证券监管者知法犯法的行为出现。制定和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执相关法程序,减少在监管过程中对案件判断的主观性以及随意性。彻底改变过去一阵阵的“运动式”监管方式和“杀一儆百”的办案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常态化,程序化,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做到绝不宽容。鼓励普通投资者监督上市企业的行为,让违法违规者暴露在阳光下,让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2)、完善多层次的、强大的社会监管体系,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后续监管
实行注册制后,证券主管部门不再对新股发行进行实质审核,实质审核职能位移、交由至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以及发行人内部自律监管层面。监管职能分工调整将使得风险转移,可以形象地认为,注册制把发行风险转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投行与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注册制预示着政府放松准入管制,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由此降低,市场发行、合规要求与信息披露环节的风险控制需要保障,在政府监管退出之后,这些职能需要由社会监管与自律监管替代与填补。
而在社会监管与内部自律监管中,由于利益一致性等方面的原因,内部监管的可靠程度较低,其本身属于被直接核查与监管的对象,因此“后续”监管机制主要就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证券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社会监管层面。由此可以认为,在注册制之下,市场监管最核心的方面是如何塑造与建立强大、可依靠、可信赖的社会监管机制,以保证对上市公司实质审查的效果,这是注册制改革成功的关键环节。
当然,强大的外部监管机制同时包括对各类监管的再监管。出于“利益诱致”方面的原因,在外部威慑与社会再监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极易被上市公司“俘获”,由此需要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管自身相互监管进行制约;政府部门易于出官僚、腐败等问题,因此政府监管本身也需要再监管。
3)、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化退市标准
随着注册制的到来,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核准制是严进宽出,而注册制则是宽进严出,退市制度的制定关系到注册制的成败。我国原先在核准制下的退市标准或者程序,在注册制背景下需要进行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2 年 6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虽然在2012年的新退市方案在退市的量化标准中加入了净资产、营业收入、股票成交量以及股票价格等数量指标,规定也比之前更压力,可以解决少部分长期处在亏损边缘的“不死鸟”类上市公司,但大部分指标的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还需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改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修改现行的退市量化指标。
1)、明确具体的退市比例,真正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
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我国上市的公司家数为2780家,上市公司的数量基础已经比较大,极少数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僵尸公司”,经营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根据国际证券市场的参考经验,可以将每年退市的公司数量控制比例的下限设定在上市公司总量的2%,具体的退市家数可根据市场情况逐年动态掌握。对于拟退市公司名单的制定,可以对所有上市公司的表现进行打分。分数标准的制定可以综合参考企业的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市场成交量、股价、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情况、分红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设定。打分制度要根据各公司在所有上市公司的各项排名中直接得到数据,减少甚至避免人为打分的情况出现,防范寻租行为的产生。每年的一季报公布之后,各上市公司就可根据上年度的表现,直接计算出自己公司的综合得分。对于综合评分排在最后2%的公司,如果第二年继续排在最后的2%名单里,则坚决将其退市。
2)、明确市场交易方面的量化退市指标
2012年新版的退市制度规定了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指标,即: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这一规定已经脱离了真实的市场交易情况。目前A股市场已经呈现出高度流动性的特征,除了无量涨停的股票,一般股票的日平均成交量肯定远远高于1.47万股。可以将交易方面的指标修改为:“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500万股。除此之外,可以设置一个总市值的指标,如果公司上市之后总市值缩水严重,则需督促该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如果不进行回购,则对其进行警示。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化退市标准。$上证指数(SH000001)$
是金了总会发光的。
转
哈哈,原来也曾经混体制
T大 今天能判断行情反转了吗
牛x
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