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盘转债精选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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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亏损6亿,此时不追加担保,等资不抵债、银行贷款逾期后再去追加担保,有用吗?既然维尔利在规则内通过不断下修转股价规避回售,那么债券持有人也在规则内要求追加担保,双方都合理合法,对彼此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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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看了你提的相关依据,感觉是有点关联但又不是很明确,所以我仍然不确定要求增加担保是否能得到支持。我直观的感觉是,得不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一是因为如果很容易就得到支持,那么有担保债券和普通的债券就没什么区别了;二是还没看到成功的例子(这一点有可能是样本还不够多)。即便是能得到支持,还有个实际执行的问题,用什么做担保?谁来担保?其他的债务会不会有同样的要求?我估计最终的结果要不是难以执行,要么效果很差等同于没有。我持有维尔转债时间不长,对大股东过去的作为不太清楚,今天查了一下他们有些作为肯定有问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你对公司或者大股东有意见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谋利等确实应该受到严惩,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的法律过于宽松。要求大股东增加担保、要求下修甚至包括投诉都可以作为对抗公司恶意行为的一种手段,但就其可行性而言,我不看好提供担保。相对而言更改下修不低于净资产这一条可行性更大一点,因为这可能对股东和债券持有人都有利,更容易达成一致。

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可以,但是如果没有依据的话很可能没有人去理会这样的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是披露信息,未发现有要求追加担保的规定。该办法还规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我没有在维尔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有可提供担保的规定。

如果要求追加个担保就是恶意追加担保的话,那么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对外担保、占用资金的做法,岂不是得坐牢了,就连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都不会判刑坐牢,怎么维护一下债权人的权益,就成了恶意对抗了?债权人是砧板上鱼肉,只能任人宰割了,拿块铁板挡一下菜刀,还得怕别人”辞职不干了”。维尔利大股东自己高价卖完维尔转债,就不管其他债权人的死活,前面四年内从不下修转股价,明摆着就是不想通过强赎实现债转股,大股东想的是如果下修转股价了,我的持股比例就会被大大地稀释,以后还能不能在公司当董事长、总经理领取高薪,就不一定了,所以一定不能下修转股价,这就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如果维尔转债债权人不要求下修是小小的恶意,那么大股东恶意不下修只会带来一石三鸟的结果,既坑广大的中小股东、又坑供应商和贷款的银行、还坑广大的维尔转债债权人。不管是恶意还是善意追加担保,如果追加个担保就两败俱伤破产的话,正好反过来证明了追加担保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连汤都没得喝,只能喝西北风

我没有看到相关规定。如果说追加担保的话那前提时债券发行时已经有担保。

搜于特发行时没有设置担保物,搜于特不能按时支付搜特转债利息时,华英证券第一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有一个议案名称是《关于要求发行人对“搜特退债”追加担保,对“搜特退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搜特转债回售违约时,华英证券第二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中一个议案名称是《关于再次要求发行人对“搜特退债”追加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如股权、在建工程——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等),对“搜特退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所以,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如果发行时没有设置担保物,发行后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要求追加担保,或者叫增加担保也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里面对于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包括转债本金、利息无法兑付、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项,而根据2020年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当公司发生影响偿债能力或者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时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出现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10%的重大损失,维尔利恰好在2022年净利润亏损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10%,符合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者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早该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有关的议案,消除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我没去考证你说的是否正确,但即便你说的正确,我也不支持这样去做。如果企业的债权人都这么操作的话,企业只有一条:破产。因为这会引起极大的恐慌,使一家正常的企业限于困境(类似于银行的挤兑)。维尔有一点利用规则,但现在看只有一般般恶意,如果我们报以更大的恶意的话,最后只会是两败俱伤:公司死给你看。

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5条、第50条、55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作为债券持有人不仅可以要求追加担保,如果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我们还可以像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的资产。关键在于债券人要团结一心,要做有尊严敢维权的债权人,而不是做一个整天求着上市公司把转股价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的低到尘埃里的悲催债权人,别忘了,不是你欠公司钱,而是公司欠你的钱,为什么要去低三下四地求上市公司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呢?一些债券持有人的哀求,只会被上市公司无视,上市公司就是不下修到底、不修改下修条款,一个小小的债券持有人能翻得了天吗?既然翻不了天,上市公司为什么要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不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的诉求上市公司只会给你打太极忽悠你,只有共同努力筹集10%债权比例,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公司为维尔转债追加担保,债券持有人才有了发言权,上市公司才会重视债券持有人的诉求,如果还是不重视,我们债券持有人可以冻结它的资产

凭维尔转债债券持有人是维尔利的债权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追加担保,消除重大事项(2022年净利润亏损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10%是影响偿债能力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

岭南股份董事会也主动为维尔转债提供担保了。修改下修条款这一项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再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没有债券持有人主动提出要求修改下修条款的先例,即便有先例,下修条款也修改了,但是如果后面董事会不提议下修转股价或者提议下修转股价了,仍旧下修不到底,那么意味着债券持有人之前所有的努力全白费了。别忘了,下修转股价还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表决权投票同意才能下修转股价。

凭啥担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