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盈利能力、内生增长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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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否合理:监管要求侧重于防范风险,从实际运行看,目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合理的

这里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监管;二是资本充足率的定量要求是否合理。

先看第一个问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成为共识始于巴塞尔协议,因此要回答该问题需回顾巴塞尔协议的历史。简单来说,1982年,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相继爆发了债务危机,直接导致向这些国家贷款的美国大银行相继倒闭破产。拉美债务危机对国际银行业的冲击让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需要充足的资本来抵御可能面临的风险。除了拉美债务危机外,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迅速增长,其利润贡献度也逐年提高。表外业务在转移风险和增加利润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新的隐患——即大量金融风险被隐匿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不易察觉。

1984年5月,美国第八大银行大陆伊利诺伊银行倒闭,美国监管机构认识到既有监管方式不足,其采用了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类似的监管标准:以自有资本作为分子,以风险加权资产作为分母。美国认为对本国银行监管要求更严必然会削弱其国际竞争力,于是要求十国集团成员国银行,特别是日本的银行接受同样的标准。尽管有传言说资本充足率是欧美国家的阳谋,通过推行统一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来限制日本跨国银行的过度扩张,更合情合理的解释则是:偏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当于裸奔,一旦风险转化为损失,则可能给国际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灾难。

鉴于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各国银行资本要求不统一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一般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Ⅰ。该协议建立了一套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国际通用性。巴塞尔协议是不断修订的过程,如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三次大型的定量影响分析并修改完善已有协议内容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2008年的金融危机再次推动巴塞尔协议的完善——首次推出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测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目的在于增强单家及银行体系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即通俗说的巴塞尔协议Ⅲ;2017年,经过长时间的研究与评估,巴塞尔协议再次完善,即目前施行的《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银行监管并非照搬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在最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即对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银行(并表资产5000亿以上)对标巴塞尔协议Ⅲ监管;第二档次银行(并表资产100亿以上)简化了监管规则;第三档次银行(并表资产小于100亿且无境外债权债务)制定专项规则监管。

回溯巴塞尔协议历史,就第一个问题看,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制定监管规则是有必要且合理的,主要是基于银行风险的考虑。

接着看第二个问题,资本充足率的定量要求是否合理。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例,在巴塞尔协议Ⅰ中的要求是不得低于4%,而最新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为4.5%,由此可见,从巴塞尔协议Ⅰ诞生至今的40年左右的时间里,经过了全球金融业的多次危机、全球范围内的压力测试、无数业内人士的讨论与评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趋于严格的,即更注重风险的防范,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提升幅度不大,只有0.5%,由此可见,该比率的定量要求,基于过往40年左右的经验看,是基本合理的,能够较好平衡银行业的发展与风险防范。至于巴塞尔协议中提到的关于银行杠杆率、风险资产计算等更多要求,由于篇幅所限,不便在此展开讨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不得低于5%。

二、银行能否不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以达到资本充足要求——即能否通过内生增长达到资本充足要求:实际经营中,银行的盈利能力不强,不可能只依靠内生增长满足资产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除非股东不在意ROE水平

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解答一个问题——即银行的盈利能力到底是强还是弱。试想一下,如果银行的盈利能力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留存收益的快速积累,实现核心资本的快速增长,进而通过内生性增长满足监管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不需要依靠资本补充工具。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盈利能力强,是指毛利率水平高。基于此,这里有一个很反常识的结论,银行的盈利能力在全行业来看是偏弱的。

银行的业务十分多元,但抓大放小来理解,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是贷款与存款的利差。有一个指标可以衡量银行存贷业务的盈利能力——净利差。净利差代表了银行资金来源的成本与资金运用的收益之间的差额,相当于实体企业毛利率的概念,净利差指的是银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和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差,其衡量的则是银行运用付息负债生成生息资产,从而获取净利息收入的能力,能够更直白的展现出银行收益和成本两者之间的关系。普华永道发布的《2023年中国银行业回顾与展望》中的数据显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农商行近年来的净利差逐步走低,2023年分别只有1.5%、1.73%和1.71%。

对比A股上市公司2023年度平均毛利率27.73%看,银行的盈利能力是较弱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将净利差比作实体企业的毛利率,是基于银行主要经营存贷业务的前提,事实上,银行除了传统的存贷业务外,还有中间收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等,这些业务的收益要比存贷业务高,同时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银行实际的毛利率是高于净利差的。

但为什么市场上总说银行是最赚钱的机构?事实上,市场所说的赚钱主要是指利润额高,而非盈利能力强的概念。简单理解,银行能赚取高额利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规模足够大,即便利润率较低,但资产规模基数大,也会导致利润数额较大。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2023年度资产规模排名前20的公司中,有18家为银行(其余2家为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二是杠杆率高,同样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2023年度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权益乘数平均为2倍,而全部上市银行的权益乘数平均为12.89,是全行业的6倍多,因此即使利润率低,叠加高杠杆率,最后的利润水平依然是可观的。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银行的盈利能力是较弱的,但由于银行的资产规模大、杠杆率高,综合推高了银行的实际利润水平。从银行股东角度考虑,由于银行的盈利能力弱,因此具有较强的动机去扩大资产规模、提高杠杆水平,对应的,由于资产规模与杠杆率的提升,风险也会进一步的加大。

最后,可以回答银行能否通过内生增长达成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理论上,可以通过内生增长达到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从银行实际经营的角度看,是不可行的。

这里说的理论上,有一个前提,即银行的股东不在意最终赚取的利润水平,即不在意ROE的水平。无论ROE有多低,只要维持较低的资产规模与较低的杠杆率,是可以实现内生增长达到资本充足的要求。

以近年新成立还未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四川银行为例,2023年度,核心一级资本约为335亿元,风险加权资产约为2289亿元,如果仅靠内生增长,不发行资本补充工具,那么其资本净额同样为335亿元(简化讨论,不考虑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等,如考虑的话,实际资本净额会更多),对应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为14.65%,远高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果能够维持资产规模、杠杆水平及盈利水平,那么可以实现仅依靠内生增长满足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应的,四川银行的股东则需要忍受目前3.98%的ROE水平,该ROE水平远远低于市场平均(2023年A股上市公司按所有者权益加权的平均ROE为8.78%,A股上市银行按所有者权益加权的平均ROE为9.86%。)。

从实际经营的角度看,这种想法不可能实现,银行股东必定对利润水平有要求,如果不能通过提升银行资产规模和杠杆水平来提高利润水平,那么银行股东就有充足的动力选择其它行业经营,毕竟其它行业的盈利能力大多比银行要高。

由于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与二级资本债均不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范畴,因此巴塞尔协议对非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二级资本充足率等)的要求,某种意义上是允许银行扩大资产规模和核心资本的杠杆水平,进而提升银行利润水平——银行在满足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防范风险),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工具(提高效率),扩大资产规模及提高核心资本杠杆水平,能够更好实现盈利,满足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