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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是选择性执法,要不不作为,要不乱作为。这种承诺,有害无益。试问,这种产生收益归买入者,发生损失归控股股东的举动可持续否,符合市场规则和法治精神,不存在诱导或欺诈吗?再试问,这种承诺的可信性在哪里?即控股股东的履约能力如何衡量,这种公开发声是否构成合同要约,未来投资人按此倡议买入受损的赔偿是否受司法诉讼保护?

【东沣B:控股股东倡议全体股东及员工增持并承诺兜底】东沣B于19日晚公告,控股股东王栋倡议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增持并承诺:10月22至31日,当公司股价低于或等于1.13港元时,公司员工及在10月24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买入公司股票,并连续持有至12月28日的,以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若亏损,由王栋对亏损部分100%补偿。王栋以所持公司全部限售股或1亿元现金等价物作为履约保证。目前公司经营稳定,股价已连续14日低于1元,存终止上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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