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的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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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机构的信托责任

成熟金融市场中,财富管理也好,资产管理也罢,委托投资人与受托管理者都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惯例来处置二者的经济关系。然后国内过去10年见财富管理行业虽然得到高速成长,但几乎所有的“非证券二级市场投资”的资管产品却往往深陷“刚兑”预期的怪圈中。这种畸形的预期实在对金融秩序没有半点好处。因为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受限于“刚兑”预期时,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就会被激发,其可以毫无顾忌的违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基本规律来一味追求高收益,而把风险的承担责任丢给受托人。这最终会颠覆金融市场存在的的基础—即委托人慎选受托人来追求合理回报,

所幸,目前全社会已经开始进入到打破“刚兑”的理性时期。但唯恐物极必反,“刚兑”固不可取,而受托管理人的信托责任也不可免除。如受托人不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信托责任,由此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必然应有受托人根据过失大小来为投资失败承担责任。即根据受托人在履行信托责任过程中的过失大小,来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对应比例的赔付。否则,受托人在投资决策上任性妄为,而不承担对应的的法律责任,那么委托人的财产权就会受到巨大的侵害。

资管行业要大发展,需要法治的昌明。唯有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对资管业务发生的纠纷施以公平的裁决才能促进双方利益和权利的保障,约束和激励当事各方。

二、诺亚财富子公司陷入丑闻面临诉讼

近期,千亿私募机构歌斐资产由于没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及“审慎勤勉义务”,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据了解,此次歌斐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两支基金,歌斐创世优选一号及二号,去年上半年陷入辉山乳业债务兑付问题,曾经引发市场关注。此次监管认定,歌斐资产在基金基础资产定性上,将借款债权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同时,基金合同关于产品风险揭示前后不一致;并且没有发现辉山中国会计报表、辉山集团股权结构中的问题。

由于这个案例缺乏更多细节性信息,吃瓜群众无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从中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一旦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方作出定性的行政处罚,就容易被法庭采纳为定责的主要证据。如果歌斐资产在此案例中的过失足够大,法庭判定歌斐资产赔偿委托人(投资人)损失并非不可能。

三、期望

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的发展,都离不开法治这一基础设施。期望本案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尽快得到处理,为其他案例建立可遵循的司法原则。


$诺亚财富(NOAH)$ $钜派投资(JP)$